耗羨歸公又稱火耗歸公,中國歷史上,地方官向民眾徵收稅金時,會以運送與鎔鑄等耗損為由,多徵銀兩,更稱為火耗或耗羨,但耗羨的範圍大於火耗,耗羨還包含雀鼠耗等
耗羨歸公
此後耗羨作爲中國歷代官員的陋規收入近乎一種公開狀態。康熙後期虧空嚴重。康熙一方面宣布「永不加賦」,一方面對官吏稅外收費只能默許。康熙四十五年七月,御史袁橋彈奏山西巡撫噶禮「縱庇貪婪」,「通省錢糧,每兩索火耗銀二錢,除分補大同、臨汾、洪洞、襄陵、翼城、臨晉、聞喜、崞縣、長治、介休諸處虧空外,入己銀共四十餘萬兩。」[2]康熙五十四年至六十一年二月,直省虧空銀九百一十三萬兩,米穀二百四十二萬余石。[3]
康熙六十一年,川陝總督年羹堯和陝西巡撫噶什圖最早提出耗羨歸公建議,但遭到了康熙帝的斥責而未果。雍正時山西巡撫諾岷[4]、布政使高成齡[5]請提解火耗歸公。元年十一月正式實施耗羨歸公[6],最早在山西推行,雍正元年就有湖廣、河南、山東等省份奏報實施耗羨歸公。二年七月,正式推廣至全國,將明朝以降的「耗羨」附加稅改為法定正稅,並制度養廉銀,用意在打擊地方官吏的任意攤派行為。
耗羨歸公終究是陋規合法化成為正稅的結果,難免有「加賦」之嫌。乾隆繼位,對耗羨歸公和養廉銀的政策頗有異議,與臣下商討是否繼續實行政策。有官員表示希望恢復耗羨私征制度,但大多數人認為應當堅持。錢陳群認為耗羨提解以來,「吏治肅清,民亦安業」。[7]兵部主事彭端淑亦稱耗羨歸公是「萬世不易之法」。[8]最後乾隆表示:「此事當從眾議,仍由舊章
火耗[編輯]
起源[編輯]
火耗最早源自唐朝,錢陳群《條陳耗羨疏》表示:「昉於唐之中葉立羨餘賞格,於是天下競以無藝之求,為進階之計,五代相沿滋甚。」火耗名稱之確立,自明朝有之[1]。宋朝耗羨的名目有解費,有部費,有雜費,有免役費等,不可悉數。
清承明制,官員的俸祿低微,正常的俸祿收入難以應付日常開支所需,一位知縣「每月支俸三兩,一家一日粗食安飽兼餵馬匹,須銀五六錢,一月俸不足五六日之費」[2]。幕友師爺、門房僕役,都需官員自己出錢聘僱,因此額外的津貼是不得不然之事[3]。順治年間,禮科給事中季開生奏稱:「天下火耗之重,每銀一兩有加至五六錢者。」康熙六十一年,有上諭指出:「火耗一項,特以州縣各官供應差使。故於正項之外略加些微,以助常俸所不足,原是私事。」清律規定,各行省轉交至戶部中央稅款者,必須以五十兩銀元寶為一單位,因此行省衙門從百姓收集來的散銀必須鎔鑄成合乎規格的五十兩元寶,才能上繳。在鎔鑄過程中所損耗的銀兩,則稱為火耗,也因此,火耗亦稱火耗銀。
通常這些火耗損失,全部需附加在原納稅人,且於繳納之前附加於稅款(火耗歸私)。
計算方法[編輯]
商號按律需向中央及地方繳交一百兩銀的稅賦,若附加火耗十兩,那此商號實際就必須繳交一百一十兩。又如,某墾號按律需繳交一百斤稅糧,若附加火耗一成,那此墾號就必須繳納一百一十斤稅糧。事實上1684年山西地方加派的火耗,一兩即加至三、四錢[4],所謂「各州縣火耗,每兩有加二三錢者,有加四五錢者,除量留本官用度外,其餘俱捐補通省虧空。」,「計每歲科派有較正供額賦增至數倍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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