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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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院
Cour internationale de justic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Tribunal Internacional de Justicia -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svg
法院徽標
創立時間 1946年2月
所在地  荷蘭海牙
經緯度 52°05′11.76″N 4°17′43.80″E座標52°05′11.76″N 4°17′43.80″E
法官選任方式 常設仲裁院的仲裁員組成的國內團體或各國政府專為國際法院選舉而委派的團體提名,聯合國大會和聯合國安理會選舉產生。
設立法源 國際法院規約
法官任期 9年
法官人數 15
網址 http://www.icj-cij.org/
國際法院院長
現任 斯洛伐克彼得·湯卡(Peter Tomka)
首長上任時間 2012年1月6日
首長卸任時間 2015年1月5日
國際法院目前座落於海牙和平宮
國際法院法語Cour internationale de justice, CIJ英語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又稱為國際法庭,是聯合國司法裁決機構,根據《國際法院規約》於1946年2月成立,位於荷蘭海牙。國際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對各國所提交的案件做出有法律約束力的仲裁,或在聯合國大會聯合國安理會的請求下提供諮詢性司法建議。它還可以審理涉嫌違反國際法的案件。

國際法院共有法官15人。法官人選由常設仲裁院的仲裁員組成的國內團體或各國政府專為國際法院選舉而委派的團體提名,聯合國大會聯合國安理會選舉產生。法官任期9年,並且可以連任,每三年改選三分之一的法官。
15名法官必須全部來自不同的國家,其名額分配辦法與安理會席位分配一致,即非洲3名,拉美2名,亞洲3名,東歐2名,西歐及其它國家(包括加拿大、美國、澳大利亞和紐西蘭)5名。
法官應不論國籍,而且應盡量能夠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主要法系,其中不得有兩名屬於同一國籍。除1967年-1984年期間無中國籍法官被提名外,安理會的5個常任理事國美國英國中國法國俄羅斯事實上一直各佔有一個名額[1]
所有決議都必須在出席法官多數同意後才能做出。其職能有兩方面:
  • 對當事國一致同意提交國際法院的法律爭端,根據《聯合國憲章》規定以及有關條約及公約做出判決;
  • 對聯合國其他機構或各種專門機構就其工作範圍內提出的任何法律問題發表諮詢意見。

現任法官

2013年5月在任法官如下:
姓名 國籍 職位 就職年份 任期終止年份
彼得·湯卡 斯洛伐克 斯洛伐克 院長 2012 2015
貝爾納多·塞普爾韋達·阿莫爾 墨西哥 墨西哥 副院長 2006 2015
小和田恆 日本 日本 成員 2006 2021
龍尼·亞伯拉罕 法國 法國 成員 2005 2018
肯尼斯·基思 紐西蘭 紐西蘭 成員 2006 2015
穆罕默德·本努納 摩洛哥 摩洛哥 成員 2006 2015
列昂尼德·斯科特尼科夫 俄羅斯 俄羅斯 成員 2006 2015
安東尼奧·奧古斯托·坎卡多·特林達德 巴西 巴西 成員 2009 2018
阿布杜勒卡維·艾哈邁德·優素福 索馬里 索馬里 成員 2009 2018
克里斯多福·格林伍德 英國 英國 成員 2009 2018
薛捍勤 中國 中國 成員 2010 2021
瓊·多諾霍 美國 美國 成員 2010 2015
喬治·加亞 義大利 義大利 成員 2012 2021
朱莉婭·塞布廷德 烏干達 烏干達 成員 2012 2021
班達里 印度 印度 成員 2012 2018

裁決

1995年9月13日,國際法院在審議馬其頓希臘之間的爭議案件
只有主權國家間的爭端才可以提交國際法院裁決。迄今為止國際法院已經做出74項裁決,雖然這些裁決都是強制性的,但是並不是每一項裁決都得到切實履行。當一方認為另一方沒有履行法院裁決時,可以要求聯合國安理會採取行動,以在必要時迫使另一方履行裁決中所規定的義務。美國曾在1946年執行了國際法院的裁決,但是在1986年國際法院裁決要求美國立即停止針對尼加拉瓜的非法軍事行動時,遭到美國政府的拒絕。國際法院指責美國「違反了國際法中有關主權國家不得對另一主權國家使用武力」的規定,並且要求美國支付賠償金。但是,賠償數額尚未確定,尼加拉瓜便中止了該案。其他一些著名的裁決還包括:
  1. ^ 《國際法院常識問答》第13頁,國際法院官方網站,於2010年3月28日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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