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羨歸公又稱火耗歸公,中國歷史上,地方官向民眾徵收稅金時,會以運送與鎔鑄等耗損為由,多徵銀兩,更稱為火耗或耗羨,但耗羨的範圍大於火耗,耗羨還包含雀鼠耗等

耗羨歸公

耗羨歸公又稱火耗歸公中國歷史上,地方官向民眾徵收稅金時,會以運送與鎔鑄等耗損為由,多徵銀兩,更稱為火耗或耗羨,但耗羨的範圍大於火耗,耗羨還包含雀鼠耗等。
徵納運京的米穀,被雀鼠偷食損耗,稱為雀鼠耗[1]。漢朝時,每繳糧食一,加耗兩,後漢隱帝時,雀鼠耗由納糧一石加耗兩斗增到四斗。
此後耗羨作爲中國歷代官員的陋規收入近乎一種公開狀態。康熙後期虧空嚴重。康熙一方面宣布「永不加賦」,一方面對官吏稅外收費只能默許。康熙四十五年七月,御史袁橋彈奏山西巡撫噶禮「縱庇貪婪」,「通省錢糧,每兩索火耗銀二錢,除分補大同、臨汾、洪洞、襄陵、翼城、臨晉、聞喜、崞縣、長治、介休諸處虧空外,入己銀共四十餘萬兩。」[2]康熙五十四年至六十一年二月,直省虧空銀九百一十三萬兩,米穀二百四十二萬余石。[3]
康熙六十一年,川陝總督年羹堯和陝西巡撫噶什圖最早提出耗羨歸公建議,但遭到了康熙帝的斥責而未果。雍正時山西巡撫諾岷[4]、布政使高成齡[5]請提解火耗歸公。元年十一月正式實施耗羨歸公[6],最早在山西推行,雍正元年就有湖廣、河南、山東等省份奏報實施耗羨歸公。二年七月,正式推廣至全國,將明朝以降的「耗羨」附加稅改為法定正稅,並制度養廉銀,用意在打擊地方官吏的任意攤派行為。
耗羨歸公終究是陋規合法化成為正稅的結果,難免有「加賦」之嫌。乾隆繼位,對耗羨歸公和養廉銀的政策頗有異議,與臣下商討是否繼續實行政策。有官員表示希望恢復耗羨私征制度,但大多數人認為應當堅持。錢陳群認為耗羨提解以來,「吏治肅清,民亦安業」。[7]兵部主事彭端淑亦稱耗羨歸公是「萬世不易之法」。[8]最後乾隆表示:「此事當從眾議,仍由舊章

火耗[編輯]

火耗,又稱火耗銀。「火耗」一詞原本指零碎白銀,經火鎔鑄成銀錠或元寶過程中所生的損耗。後引申指中國清朝於正規稅糧或稅金之外的一種附加稅

起源[編輯]

火耗最早源自唐朝錢陳群《條陳耗羨疏》表示:「昉於唐之中葉立羨餘賞格,於是天下競以無藝之求,為進階之計,五代相沿滋甚。」火耗名稱之確立,自明朝有之[1]。宋朝耗羨的名目有解費,有部費,有雜費,有免役費等,不可悉數。
清承明制,官員的俸祿低微,正常的俸祿收入難以應付日常開支所需,一位知縣「每月支俸三兩,一家一日粗食安飽兼餵馬匹,須銀五六錢,一月俸不足五六日之費」[2]。幕友師爺、門房僕役,都需官員自己出錢聘僱,因此額外的津貼是不得不然之事[3]。順治年間,禮科給事中季開生奏稱:「天下火耗之重,每銀一兩有加至五六錢者。」康熙六十一年,有上諭指出:「火耗一項,特以州縣各官供應差使。故於正項之外略加些微,以助常俸所不足,原是私事。」清律規定,各行省轉交至戶部中央稅款者,必須以五十兩銀元寶為一單位,因此行省衙門百姓收集來的散銀必須鎔鑄成合乎規格的五十兩元寶,才能上繳。在鎔鑄過程中所損耗的銀兩,則稱為火耗,也因此,火耗亦稱火耗銀。
通常這些火耗損失,全部需附加在原納稅人,且於繳納之前附加於稅款(火耗歸私)。

計算方法[編輯]

商號按律需向中央及地方繳交一百兩銀的稅賦,若附加火耗十兩,那此商號實際就必須繳交一百一十兩。又如,某墾號按律需繳交一百斤稅糧,若附加火耗一成,那此墾號就必須繳納一百一十斤稅糧。事實上1684年山西地方加派的火耗,一兩即加至三、四錢[4],所謂「各州縣火耗,每兩有加二三錢者,有加四五錢者,除量留本官用度外,其餘俱捐補通省虧空。」,「計每歲科派有較正供額賦增至數倍者」[5]

流弊[編輯]

一般情況下,地方政權收的火耗通常會比實際損耗多,也就是耗損銀兩造成損失外,所有地方養廉銀及公費亦從此名目支出,久而久之變成合乎法規的附加稅。稱為火耗的附加稅,雖說仍要明列,但在收取標準與數額通常視地方稅收與民情等不一由地方官說了算,也因此容易造成貪污情事。部分帝王,如雍正亦曾主張火耗歸公,也就是此附加稅必須全數上呈解交戶部統籌運用。
火耗在康熙時一度被視為非法,但「前清官俸之薄,亘古未有。」[6],「康熙帝鎮壓三藩時,國家財政困難,數年不給官吏發俸薪。」[7],還是會允許地方官收取火耗,康熙帝曾公開說:「如州縣官止取一分火耗,此外不取,便是好官。」[8]雍正時已成定規,並訂出百分之十的統一額作為地方行政費,以彌補地方財政不足,避免官僚用自定稅額的權力貪污腐化,「火耗歸公」讓火耗透明、合法化,使官員不再能任意自定附加稅額,有助於澄清吏治。[9]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殘存亦末路 兵敗如山倒

羅姓與堂號

 楠木,又名楠樹、楨楠,是樟科楠屬和潤楠屬各樹種的統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