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華法案

排華法案

《排華法案》的第一頁
排華法案》是美國於1882年5月6日簽署的一項法案。它是根據1880年對《中美天津條約續增條約》的修訂而制定的。條例的修訂允許美國暫停入境移民,國會很快就執行了這一決定。
這個法案將所有華人勞工拒於美國之外長達十年。其1884年修正案更限縮了先前入境的移民離開和進入美國的規定,同時闡明,無論這些華人的國籍為何,該法皆適用。1892年,該法案由《吉爾里法案》(或稱《基瑞法案》)延長十年,到1902年便取消了時限。法案被1943年通過的《馬格努森法案》廢除,後者允許每年105名華人的入境移民限額,然而大規模的華人移民並沒有隨之到來,直至1965年的《入境移民與國籍服務法案》(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Services Act of 1965)的通過。該法案是對大量華人因中國的內部動蕩和有機會得到鐵路建設工作而遷入美國西部所作出的反應。它是在美國通過的第一部針對特定族群的移民法
雖然該法案很久之前就被廢止,但是長期以來它卻一直是《美國法典》的一部分。即便是今天,雖然它所有的部分都被廢除已久,但是《美國法典》第8篇第7章題名為「排除華人」(Exclusion of Chinese)。它是第8篇(外國人和國籍)的15章里的唯一一個完全針對一個特定國籍或族群的章節。
2011年10月6日及2012年6月18日,美國參議院眾議院分別通過一項道歉案,兩院議員一致就《排華法案》向全體在美華人致歉[1]

背景

正在修建越州鐵路的華人移民勞工
美國真正意義上最早的大規模華人移民始於1848年至1855年間加利福尼亞州的淘金熱,之後的移民因為諸如「首次越州鐵路修建」這樣的大型工程而繼續。在表層金充裕的淘金熱初期,儘管華人沒有得到充分的認可,但仍然能夠被容忍。[2] 然而,當黃金變得難以尋覓並且淘金競爭加劇時,本土居民對華人乃至其它外國人的敵視便增加了。
在被強行驅逐出金礦之後,大多數華人在一些城市中的「飛地」(即獨立的文化、族裔圈)安頓了下來,主要是在舊金山(又稱聖弗朗西斯科)。他們通過在餐館和洗衣店打工掙得微薄的薪水糊口。1870年代,隨著內戰帶來的經濟低迷,反華情緒在勞工領袖丹尼斯·卡尼和他的工人黨以及加利福尼亞州州長約翰·比格勒的主導下具有了政治意味[3],此二者都將薪水標準的降低歸咎於華人苦工。
與此同時,另一個在加利福尼亞州成立、有著約60個遍布全國的分部的重要反華團體叫做「白人至上」(或可譯作「白人最高命令」)。

加州華人淘金熱

最初,加利福尼亞州政府並不支持排斥華人勞工移民,因為這些勞工提供的稅收填補了政府赤字。直到後來,當政府擁有了足夠的資金時,才停止反對排華的 行為。到1860年,華人已經是加利福尼亞州最大的移民團體了。華人勞工提供了價格低廉的勞動,且不佔用政府的任何基礎設施(比如學校、醫院等),因為華 人移民的全部人口當中,健康的成年男性佔據了絕大多數。[4]
隨著時間的流逝,越來越多的華人移民抵達加州,暴力事件在洛杉磯這樣的城市時有發生。1878年,國會決定起草並通過《排華法案》,但這遭到了總統海斯的否決。當《排華法案》最終在1882年被通過時,加州也通過了各項法律,更加深入地進行了對華人的差別待遇——但這些法律隨後被宣告為違憲。[5]
《排華法案》通過之後,絕大多數華人面臨著這樣一個兩難的境地:獨自留在美國,或者回到中國與家人團聚。[6] 全國的(尤其是加州本地的)報紙開始從各方面質疑和譴責華人,「比如」,白人失業問題。警察也儘可能尋找一切微小的機會來逮捕華人,從而對他們進行區別對待。儘管對華人的反感是普遍的,但仍有一些資本家和企業家基於經濟因素而反對排華。[7]

法案

《排華法案》是在美國歷史上針對自由移民所作出的最重大的限制之一。該法案通過監禁和驅逐的懲戒方式禁止「被礦井僱傭的有技能或無技能的華人勞工們」在10年之內進入美國。僅僅因為種族,許多華人被殘酷地控制住了。[8][9] 少數想要移民的非勞工華人不得不從中國政府那裡獲得保證以證明他們有資格移民,但證明這一點顯然太過困難。[9]
沃普認為《排華法案》被認為是美國排斥華人法律的起始點,原因在於用詞不當。她建議開展有關種族、性別和美國國籍的交流從而令雙方了解對於這樣一種歷史性傾向(包括1875年的Page法案)的控制並促使女性華人的移民。[10]
法案同樣影響到了那些已經在美國定居的亞洲人。任何離開美國的華人必須獲取日後再次入境的證明,並且《排華法案》通過剝奪華人的美國國籍使得他們永久性地成了外國人。[8][9] 該法案通過之後,美國的男性華人與他們的妻子團聚或者在新家組建家庭的機會非常的小。[8] 1884年的修正案收緊了為之前的移民的離開和返回所作的準備,並細化了法案的適用範圍:華人種族,無論其國籍是哪裡。
1888年的《斯科特法案》延伸了《排華法案》的內容,禁止華人在離開美國後再次入境。1892年的《吉爾里法案》將《排華法案》的有效性延長了10年。1902年,該法案再次被無限期延長。[9] 當1902年該法案延長時效時,它命令「每一個華人居民註冊並取得居留證明。如果沒有證明,那麼她/他就會被驅逐出境。」[9]
從1882年至1905年之間,約有10,000名華人通過對人身保護權的請願方式將否決移民的決定上訴到聯邦法院。[11]在大多數情況下,法院都作出了有利於請願者的判決。[11]除 了一些摻雜偏見和疏忽的案例導致這些請願被一項於1894年由國會通過、並在Lem Moon Sing與美國政府的訴訟期間於1895年由最高法院贊成的一項法令駁回。在1905年的Ju Toy與美國政府的訴訟期間,美國最高法院重審的結果是,港口監察員和商務部部長有決定誰才能被認可(入境美國或成為美國公民)的最終權力。因此,儘管事 實證明地方法院了解到Ju Toy是一個美國公民,但他的請願仍舊被駁回了。最高法院堅持認為,在港口拒絕入境者不需要通過正當程序,並且從法律上講與在陸地上拒絕入境者的行為具有 同等意義。這條法令在中國引發了一場短暫的、針對對美國商品的聯合抵制。
一個叫做喬治·福瑞斯比·霍爾的反蓄奴主義者、反帝國主義者和共和党參議員對《排華法案》持批評態度。他將該法案描述成「簡直就是人種歧視的合法化」。[12]
對於種族的憂慮催生了此類法案。但在此期間,其他種族的移民都沒有受到限制。[13]另一方面,許多人強烈支持《排華法案》,包括一個叫做「勞動騎士」(Knights of Labor)的商業/勞工聯盟。這個聯盟認為企業家們會利用華人勞工繼續維持低廉的薪金。[14]在工會和左翼團體當中,「世界工人」組織是僅有的一個例外。世界工人在《排華法案》通過之初至1905年都公開對此表示反對。[15]

影響與結果

基於所有實際目的,《排華法案》以及隨之而來的一系列限制在1882年凍結了所有的華人社團。有限制的華人移民仍在繼續,直到1943年《排華法 案》被廢止。從1910年到1940年,舊金山灣的天使島移民站(即現在的加州天使島州立公園)一直都被作為56,113名記錄在案的華人移民或者等待遣 送回國的華人里的絕大多數的處理中心,其中有30%以上的華人返回了中國。此外,1906年舊金山大地震摧毀了市政廳和檔案室之後,許多被稱作「契約兒子」(paper sons,即,冒充他人兒子的身份前往美國的男性華人)的移民聲稱他們與許多現存的華裔美國公民有著親屬關係。這些人的「契約兒子」身份的真偽已經無法證實。
《排華法案》導致了第一波大規模的商業性人口走私浪潮,之後這樣的行為又擴散到了其他國家和種族團體當中。[16]
後來,1924年的《移民法案》更加嚴格地限制了移民,排斥了所有階層的華人移民,並且將限制擴展到了其他亞洲的種族團體。[8]華人移民被迫與外界隔離,並且構建一個他們能夠自給自足的社會團體(中國城,或唐人街),直到一系列限制在20世紀中期被放寬。
此外,《排華法案》並未解決這樣一個白人面臨著的問題:事實上,華人很快就迅速且急切地被在社會中扮演著性質與華人相似的角色的日本人所取代。與華人不同,一些日本人甚至能夠通過經商或種植、販賣農作物來提高自己的社會等級。[17]不過後來,1924年專門針對日本人的《種族起源法案》徹底杜絕了亞洲移民。
1891年,中國政府因為美國參議員亨利·W·布萊爾在《排華法案》談判期間發表了有關中國的侮辱性言論而拒絕接受其出任公使訪問中國。[18]
即使在《排華法案》下,華工仍然是美國歷屆政府的麻煩問題,且由於美國是法治國家,必須依法處理,並不寬恕反華的極端事件。譬如1885年在懷俄明州石泉煤礦,150名白人礦工公然闖入唐人街開槍,殺害28名華人,震驚美國,警方隨即逮捕16名嫌疑犯。當地工團勞工騎士團揚言要驅逐華人,在1866年押解華人到達碼頭後,西雅圖警方趕赴現場制止,法院發出人身保護令並派民團隨身保護。隔日,當民團護送華人到唐人街時被一群暴徒攻擊,民團開搶打死兩人,西雅圖的華盛頓州政府宣布戒嚴,將華人全數運走。因此,即便在整個排華歷史中,美國政府經常動用警察、軍隊保護華人免受暴力攻擊。弔詭的是,這個事實常常被當時的美國民族主義者和日後的中國民族主義者避而不談[19]

法案的廢止與當前狀況

1943年,《排華法案》被《馬格努森法案》 廢止。後者允許已經居住在美國的華人歸化美籍,並令他們停止因為被驅逐出境的威脅而躲藏。該法案也給出了每年105名華人移民的限額。大量的華人移民並未 湧現,直到1965年的《移民和國籍法案》被通過。儘管《排華法案》已經於1943年被廢止,但1948年之前,加利福尼亞州禁止華人與白人通婚的法律仍 未廢除。[20][21]在1967年以前,其它的州也有類似法律,直到最高法院在愛情訴維吉尼亞州(Loving v. Virginia)的訴訟期間一致同意地作出判決:反對種族通婚的法律是違反憲法的。[22] 而1879年加州憲法禁止政府與公司僱用華人的條款,[23][24]到1952年才被廢除。[25]
甚至在今天,儘管《排華法案》的重要部分早已經被廢止,但美國法典第8號的第7章仍舊以「排華」字樣開頭。[26] 在法典第8號的15個章節中,第7章是惟一一個完全聚焦於某個特定國籍或種族團體的章節。
2009年6月23日,加州眾議院通過正式決議,為曾經通過針對華人的歧視性法律道歉。[25] 2012年6月18日,美國國會通過正式決議,為曾經針對華人的歧視性法律道歉,但無任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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